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抚政发〔2008〕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36号),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就加强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1. 强化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市、县(区)政府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负总责;政府及部门的行政首长为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主管政府法制工作的行政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其他行政负责人要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协助做好依法行政有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组织领导体系,确保依法行政工作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2. 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等作为考核内容,科学设定考核指标,纳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和目标管理指标体系。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要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要认真实行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对下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其责任。
3. 实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县(区)政府每年12月30日前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二、大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4. 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和集中培训制度,制订年度学法计划,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要坚持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原则上每个季度举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