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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南宁市服务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3、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对以往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第一、第二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六落实”的要求,进行全面的治理和整改,确保在2008年12月8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1、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结合《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南府办〔2008〕173号)、《关于开展2008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南安委〔2008〕12号)和《关于印发〈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安委〔2008〕31号)部署开展的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由南府办〔2008〕173号、南安委〔2008〕12号和南安委〔2008〕31号文件明确的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2、按照市政府、市安委会的阶段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彻底整改,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对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和场所,要依法立即限期整改或采取停产整顿措施。

  3、加强对重点防范目标的安全检查。建立重点防范目标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巡查制度,做到重点场所、危险区域经常检,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定期检,企业对重点部位天天检。具体由各县区和各部门组织落实。

  (四)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1、继续开展全市危险源普查、申报、登记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开展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9类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核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

  2、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一是实行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查、通报制度。各县区(开发区)、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本行业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强化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督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加强监控管理工作,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监控管理不到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必须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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