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8〕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88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1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90元;
清徐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85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40元;
阳曲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5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
娄烦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2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30元。
二、提高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的井下采掘人员、井下辅助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00元、1000元分别调整为1400元、1200元,同时将井下采掘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相应提高为8.05元、6.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