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统计是全社会综合性统计,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要遵循“统一制度、分级实施、条块结合、集中核算”原则,根据服务业统计制度规定和各部门职能定位,合理界定有关部门在服务业统计中的职责分工,实现力量互补,形成整体合力,确保服务业统计任务落实。
市统计局是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牵头和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考核体系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统计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服务业统计调查的具体实施,做好统计调查对象清查及调查资料搜集、审核、上报工作。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是本系统、本行业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要完善相应制度,细化统计内容,规范工作流程,把目前大量交叉统计于第一、二产业中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分离和反映出来,把本行业中列入全市服务业统计范围的所有从事服务业产业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其所从事的服务业产业活动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尽快实现部门统计由目前系统统计向全行业统计的转变;强化对管辖和对应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指导,按照统一部署认真搞好本行业服务业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审核、报送工作。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服务业产业活动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城乡个体经营户和其他组织机构,要按照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准确及时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职能划分与具体分工,由市服务业统计部门联席会议讨论制定。
五、认真做好服务业统计调查基础工作
市统计部门要根据我市服务业发展特点,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为核心,尽快研究制定能够反映服务业规模、结构、效益以及重点行业业务活动情况的服务业统计制度、相关实施办法以及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统计考核体系。加大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力度,建立健全全市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评估及信息管理制度和服务业信息发布制度。会同涉及服务业产业活动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适当时候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组织开展服务业调查,为认定和划分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单位标准、确定全市服务业总体抽样框和抽取样本量提供科学依据。
六、依法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和区域统计原则,所有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统计部门和相应主管部门及时如实填报统计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各县(市、区)统计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及驻并各单位,要按照全市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要求,抓好本县(市、区)、本系统、本行业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检查工作。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干扰阻碍服务业统计工作和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数据的管理,发布服务业统计数据时,必须严格执行省、市统计数据管理有关规定,按程序进行审批,严格保守和维护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