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金管理。学费资助专项补助资金由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财政预算指标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专项资金银行账户接受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专项资金银行账户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产生利息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补助资金若有结余,须结转继续用于学费补助。
五、审批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于开学后的1个月内根据资助申请条件,向所在学校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户口簿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如:库区移民、扶贫异地安置人员、城镇低保人员、农村特困家庭、被征地拆迁户子女证明及退伍士兵和国办福利机构大龄孤儿证明等)。
(二)学校审核。学校成立学生学费资助审核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校学生申请学费资助的审核办法、学生资格的审核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严格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审核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政教处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学校是学生学费资助申请审核工作的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学生学籍登记办理完毕后,学校开始审核学生学费资助申请材料;并组织教师深入学生家庭、学生所在社区(村)或学生家长所在单位进行走访或以其他有效方式,核实申请学生的条件。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自存备查。确认符合资助条件后,学校将拟享受资助学生名单及资助金额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三)材料报送。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申请材料报送相关部门。其中,市区内的公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材料直接报送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市属技工学校的材料须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报送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市卫生学校的材料须经市卫生局审核汇总后,报送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县辖区范围内的公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材料直接报送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四)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复核。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学校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后报市(县)教育局和市(县)财政局审批。
(五)财政部门核拨资金。市(县)财政局对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报送的有关材料核准后,及时将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到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银行账户。
(六)资金拨付。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得到市(县)财政局的专项拨款后,及时将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到学校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