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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零点关停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零点关停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8〕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零点关停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零点关停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189号令)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零点关停行动”方案》(晋政办发电〔2008〕183号)要求,为确保污染减排任务完成,市政府决定对未能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面达标治理任务的工业企业实施“零点关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
  凡2008年12月31日前未能完成全面达标任务的工业企业,无论所有制性质、所属行业、生产规模,一律予以停产治理或关闭。
  二、工作任务 
  (一)对未完成全面达标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分类处置
  1.对已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尚在监测阶段的29家企业,不列为本次“零点关停行动”对象。企业要配合监测机构切实组织好监测工作,最迟于2009年2月底前完成全面达标验收工作。否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管辖权限下达停产治理或关闭通知。
  2.对自然停产的99家企业,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立即下达停产治理决定,实施“零点关停行动”。企业要做出书面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建设或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完成全面达标任务,经省、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方可组织生产。
  3.对未完成治理任务或治理无望的18家企业,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立即下达关闭决定,实施“零点关停行动”。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收回排污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吊销营业执照,各级电力、水务部门负责断水断电。
  (二)实施“零点关停行动”
  2008年12月31日23时,在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室设市“工业污染源零点关停行动”指挥部,由市领导组织召开“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零点关停行动电视电话会”,通报各县(市、区)“零点关停行动”进展情况;12月31日24时,市长向省“工业污染源零点关停行动”指挥部汇报我市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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