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
1.拓宽准入领域。对我市现行的服务业管理文件进行清理,废除或修改不利于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和管理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外,其他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向外资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内资开放;凡是对本地区企业开放的服务业领域,都要向外地企业开放。
2.简化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程序。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对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服务业项目,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但能够提供前置审批部门同意其筹建的证明文件或意见的,除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审批项目外,工商部门可给予办理筹建登记。
3.放宽登记注册条件。凡达到法定设立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冠用省、市名。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出资人、股东以净资产和股权作为出资,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进行改制、重组。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除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其他证照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凭批复或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连锁经营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开设非独立核算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只要出具总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办理营业执照。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切实落实并充分发挥信息产业、软件产业、服务外包、会展业、航空运输业等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扩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和重点项目,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自2009年起,市财政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不低于1500万元,以后逐年增加。各区人民政府也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各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全面做好对纳税人优惠政策的广泛宣传和辅导,让服务型行业更好地了解和更充分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优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推行多元化申报缴税方式,减化办税程序,让纳税人及时、快捷地享受到优惠政策。
3.实行规费减免政策。全面清理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擅自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外资、民资在参与服务业国有经济改制过程中,相关的产权交易费、房地产交易和变更手续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按政策规定实行减免。对以资产重组、整合等方式实现传统服务业改造升级的企业,相关收费项目给予减免。对生产性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费及行政事业性费用,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按下限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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