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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武政〔2008〕70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经研究,现对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合作社法》,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为目的,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托龙头企业、区域优势产业和主导产品,积极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办社基础。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通过互助合作发挥家庭承包经营的潜力。
  2.坚持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办社原则。尊重农民意愿,合作社做到入社、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3.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办社宗旨。始终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兴办合作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统一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作为增强合作社凝聚力和向心力的重要手段。
  4.坚持多元化参与、多形式发展为办社方式。在以生产经营农民为主体的基础上,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有各类特长的主体创办和领办合作社。
  (三)发展目标。到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优势主导农产品的覆盖率达到70%,带动农户30%,50%主导产业形成完善的三级服务体系;到2015年,优势主导农产品覆盖率达到100%,带动农户50%,80%主导产业形成完善的三级服务体系,力争使农民社员户年均纯收入高于非社员农民30%。
  二、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区两级财政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列入预算,并逐年增加。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交流、社员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对围绕区域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而建立的每个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工作规范、成效突出的,每年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切实做好工商登记和商标服务。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做好登记办照工作,要简化登记程序、免收登记费用。同时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册商标,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依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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