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地核查应提前2天通知企业,核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核查依据为所核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企业自查报告,核查重点为原材料控制、生产必备条件、出厂检验、安全生产等情况。
六、设区市局在对企业年度报告书面审查或实地核查中,发现并核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按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
(二)企业获证后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变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名称变更的(包括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获证产品增项的(包括增单元、增规格型号、产品升级、增生产场所)以及委托(被委托)加工,未按规定办理生产许可证或办理更改、备案手续的;
(三)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四)企业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五)在获证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七、设区市局对自查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或实地核查后应当作出结论,符合要求的审查结论为合格;不符合要求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整改达到要求的审查结论为复查合格;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审查结论为复查不合格。在企业《生产许可证》副本和《自查报告》上加盖审查印章,签署审查结论。
八、未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按《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
八十一条进行处理。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为复查不合格的,按《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
八十九条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