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的通知
(赣质监食监函[2008]58号)
各设区市局:
为切实加强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以下称相关产品)证后监管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和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参照工业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做法,现就相关产品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局负责全省相关产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的统一管理。各设区市局负责受理和审查辖区内企业的年度报告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将年度报告审查情况上报省局。在年度报告审查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问题的,应立即上报省局。
二、获证企业年度报告采取企业自查报告,设区市局对企业自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施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企业自获证之日起,每满一年的前一个月内,向所在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企业持续保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以下材料:
(一)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一式三份),包括获证产品生产以及生产条件的保持情况,出厂检验记录、关键控制项目检验记录,《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国家监督抽查和省局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等内容(见附件1);
(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产品监督检验、委托检验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获证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报告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三、关键控制项目的检验按各类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要求办理,企业具备检验能力的由企业自检,不具备检验能力的由企业自行选定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委托检验,自行决定是否签订委托检验协议。期间企业接受过国家监督抽查、省级监督抽查、定检等检查的,可减少相应次数关键项目的委托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报告》。
四、年度报告受理部门在收到企业自查报告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抽查。仅进行书面审查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进行实地抽查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每年实地抽查企业的数量应当控制在获证企业总数的10%以内,但不少于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