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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重新公布上海港国际集装箱查验作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重新公布上海港国际集装箱查验作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公(2008)023号)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公司、各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各查验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港口收费管理,降低通关成本,经研究,决定对原暂行的上海港国际集装箱查验作业服务收费标准作调整后重新公布。具体如下:
  一、作业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经H986透视机查验后,如再需进行掏箱查验,按附件规定计收掏箱费。
  二、对转关集装箱进行加封作业,按以下标准计收加封费:
  落地加封20英尺100元/箱;40英尺150元/箱(含集装箱上、下车费)。
  不落地加封10元/箱(不分箱型)。
  三、集装箱称重作业:应海关要求对集装箱进行称重的,计收称重费,每箱次15元(不分箱型)。不得对已经H986透视机查验或海关未指定且未经货主(或其代理人)委托称重的集装箱收取称重费。
  四、集装箱开门后如需重新施封,施封费每箱次10元。
  五、凡遇有海关查验与检验检疫查验在同一查验点内同时进行的,在集装箱箱门未关的情况下只可收取一次查验作业费。
  六、45英尺、48 英尺、53英尺集装箱的查验作业收费标准,在40英尺集装箱基础上分别加价,加价幅度不得超过25%、35%、50%。
  七、查验服务单位对被查验的集装箱在查验期间免收堆存费;查验完毕后自次日起按规定计收堆存费。
  八、查验服务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在以上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实行下浮。
  九、查验服务单位应按实际提供的作业服务项目和标准计收费用,并请做好收费的明码标价和相关服务质量公示工作。
  以上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原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集装箱查验作业服务收费标准(暂行)的通知》(沪价公[2003]0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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