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经贸委、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粮食局、农发行青岛市支行关于加强粮油供应平抑市场价格的实施意见
(青价格[2008]299号 2008年12月30日)
市内四区物价局、流通主管部门、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支行,各有关单位:
近期,世界粮食市场波动频繁,国际粮价虽然有所缓和,但价格上涨的不确定因素仍然存在。国内粮价虽然平稳,但总体仍然呈现上涨走势。粮油是居民生活的必需品,缺乏价格弹性,稳定市场粮食价格,是物价调控的需要和保证我市粮食安全、社会稳定的基础,对保障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稳定市场粮食价格,安定群众生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根据有关政策,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和部门分工负责原则,落实责任。坚持政策引导,强化政府对粮食价格有效调控。坚持国有粮食的市场调控主渠道作用,确保政策资金有效使用、安全监管。注重粮食价格市场调节机制与粮食储备应急调控机制有机衔接,互为补充。注重引导社会经营企业加强协作,共同参与稳定粮食价格。
二、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区粮油供需情况出现异常波动,价格短时间涨幅达到10%以上,粮油销量剧增或市场出现抢购、局部断档的情况。
当粮食市场价格波动达到需要启动《青岛市粮食保障应急处置预案》的条件时,则按照该预案确定的程序实施预案。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其他区、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辖区内的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粮食价格调控的实施方案
(一)确定投放规模
根据市区居民口粮消费的实际需求,按照满足市内四区280万居民20天口粮需求量,确定市区调控粮总规模为:面粉13600吨(折合小麦2万吨)。当成品粮零售价格上涨10%至15%,在50%以内投放;当成品粮零售价格上涨幅度超过15%或市场出现抢购、局部断档时,全部投放。特殊情况,由市粮食局会同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确定投放数量。
(二)调控粮来源
调控粮从当年市级储备轮换粮中调剂使用。由市政府确定的承担平抑价格职责的市直国有粮库(以下简称市直粮库)负责储存和管理。
(三)调控粮的加工和投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