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8年11月19日 深地税发〔2006〕82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在我市任职或者受雇的国内人员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2005年12月31日(含)前,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华侨,以及远洋运输船员、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任职或者受雇的人员,就其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4000元/月的费用减除合计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06年1月1日起,上述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4800元/月的费用减除合计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