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11月19日 深地税发〔2006〕107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享受营业税优惠的各类学校(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一律依法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469号)的规定,我市对教育劳务减免税采用备案方法。具体为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将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文件及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收费证明资料报主管地税局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