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启动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市物价部门要结合供热企业经营成本审计结果,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和财政财力状况,按照“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原则,适时调整供热价格。居民采暖价格分步调整、逐步到位,非居民用户采暖、用汽价格一步调整到位。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市民政部门要按时发放采暖补助,确保温暖过冬。
(四)建立供热企业保护、优惠和奖励机制。
1.对热电联产企业予以扶持。对全市热电联产企业“十一五”期间需关停的热电联产机组,市发改部门要按照先上后下的原则,在没有新的热源替代之前,暂缓关停,以确保供热。对安装脱硫设施、验收合格并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热电联产企业,由市发改、市环保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原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协调落实燃煤机组脱硫标杆电价或脱硫加价。2.实行供热税费优惠政策。对企业采用替代能源供热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要予以政策扶持和奖励。
(五)建立健全城市供热应急预警保障机制。
1.各供热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供热应急预案,落实供热事故抢修抢险人员、设备和物资,做到人员队伍、机具设备、技术方案落实到位,并加强模拟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故。各级政府要建立供热事故处置联动机制,齐抓共管,全力做好事故处置工作。2.严格执行青岛市城市供热低温预警制度,按照黄、橙、红三色预警信号,遇有极端天气出现,确保及时有效启动。3.各级政府要制定供热应急接管预案,以防出现供热单位弃管或煤炭供应短缺影响正常供热。
三、积极稳妥,加快推进城市供热体制改革
(一)进一步落实职工采暖费补贴政策。
根据
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市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补贴标准,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快推进供热计量工作。
按照《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和《
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等要求,所有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必须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按照“先行试点、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稳步推进”的原则,加快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节能改造。室内供热计量节能改造,要与热源、室外供热管网系统及建筑维护结构改造,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换使用。既有建筑供热计量节能改造,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结合既有建筑墙体节能改造,研究提出实施计划,制定操作办法。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供热计量的工作目标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工作。供热运营单位应当加大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力度,对供热管网、热力站等按照供热计量的要求进行系统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以具备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达到供热系统节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