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8〕6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做好城市供热工作,保障供热平稳运行,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的意见》(鲁政发〔2008〕89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供热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几年来,经过各方共同努力,我市供热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大气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市集中供热起步较晚,供热发展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用热需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供需矛盾比较突出。特别是今年以来,煤炭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供热价格倒挂,供热企业亏损严重,供热工作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形势十分严峻。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民生、促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城市供热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利益的具体行动和必然要求,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城市供热运转正常。
二、建立长效机制,确保供热采暖平稳运行
(一)建立供热用煤保障机制。
要针对今冬煤炭供应紧张的局面,加大对煤炭储运工作的扶持力度。市经贸部门要协助市市政公用部门做好与省煤电运联合办公室及省供热办的沟通协调工作,帮助落实煤源。市交通部门要协助加强运力组织协调,并根据要求,及时协调开辟供热用煤运输“绿色通道”,高速道口免费放行。市公安部门要对供热煤炭、炉渣运输车辆给予快速优先通行,保障运输安全通畅。市市政公用部门要加强对供热企业储煤情况监督检查,并建立供热煤炭储备调度通报制度。各供热企业要积极组织精干力量到各产煤矿区,专人负责,确保煤炭储量不低于采暖期用煤量的三分之一。
(二)建立购煤资金筹措机制。
1.落实供热财政补贴。对因煤热价格倒挂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各级财政要对供热企业进行补贴,确保及时拨付。2.帮助供热企业筹集购煤资金。市财政、市政公用等部门要将市区供热企业购煤借款尽快落实到位,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各区市要采取财政垫资、借款、安排贷款贴息、协调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办法,帮助供热企业筹集购煤资金;供热企业也要积极自筹资金,满足购煤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