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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一百四十条 储罐上的压力表、温度计应随时注意检查,如有失灵现象,应即时更换,并应每半年检验一次。
  第一百四十一条 各类阀门应加强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保证阀门严密不漏,开关灵活。
  第一百四十二条 贮罐的定期检验应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执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系统管道必须选用无缝钢管,压力等级不得低于2.0Mpa。
  第一百四十四条 液化石油气的液相管道,可根据工艺条件确定是否需要保温隔热措施,保温材料材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地上敷设液化石油气管道,无隔热层时,在两个切断阀之间应有安全泄压措施。

第七章 装卸环节安全管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汽车槽车的充装前安全检查
  1、汽车罐车使用证或准运证是否已超过有效期;
  2、汽车罐车是否已按规定进行了定期检验;
  3、汽车罐车漆色或标志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4、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要随车携带齐全;
  5、随车应携带以下必要的文件和资料:汽车罐车使用证;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罐车准驾证;押运员证;准运证;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液面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在不同的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运行检查记录本以及汽车罐车装卸记录等;
  6、首次投入使用或检验修理后首次使用的汽车罐车,必须经抽真空处理或充氮置换,要求真空度不得低于86.7kPa或罐内含氧量不大于1%;
  7、车内余压应在0.1MPa以上;
  8、检查罐体、安全附件,阀门、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异常。
  第一百四十七条 汽车槽车充装过程的安全控制
  1、汽车槽车在充装过程应按在指定位置停车,关闭汽车发动机,用手闸制动。装车区域应加防滑块;
  2、充装前应接静电接地线,静电接地线必须连接必须连接牢固,接地电阻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充装软管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固,并排尽空气;
  3、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驾驶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装卸过程中,不得启动车辆;
  4、汽车罐车充装量不允许超过的最大充装重量。充装时必须有液面计、流量计、地磅或其他计量装置。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5、装卸完毕后,应认真填写装卸纪录,并妥善保存,内容包括:罐车使用单位、车型、车号、充装介质、充装日期、实际充装量、充装者、复验者和押运员等相关内容并签字;
  6、汽车罐车到站后应及时卸液。卸液前必须对汽车罐车各附件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液,单车式汽车罐车不得兼做储罐使用,汽车罐车不得直接向钢瓶灌装;
  7、卸液时,不得用空气加压。不得采用蒸汽等可能引起罐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压卸液,采用热水卸液时,水温不得超过45℃;
  8、装卸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按操作规程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9、遇有雷雨天气或附近有明火时严禁装卸作业。周围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泄漏或罐体内压力异常时严禁装卸作业;
  10、当罐内液温达到40℃时,应及时采取遮阳或罐外水冷等降温措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 汽车槽车的充装后的安全检查
  1、检查各密封面有无泄露;
  2、检查罐体内介质的压力(充装后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或余压(卸液后余压应不低于0.1MPa);
  3、检查罐内充装量(严禁超装)或余量(应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量的5%);
  4、驾驶员必须亲自确认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已经彻底分离,经双方确认后,方可启动车体。
  第一百四十九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灌装前的安全检查
  灌装单位在灌装前必须设专人对钢瓶逐只进行检查,并填好检查记录,当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进行灌装:
  1、首次灌装的钢瓶,事先未经抽真空的;
  2、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的;
  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4、钢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外观检查中发现有明显损伤或有怀疑而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第一百五十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灌装过程的安全控制
  1、液化石油气体的充装量不得大于所装气瓶型号中用数字表示的公称容量(以千克计)(GB14193-1993液化石油气体气瓶充装规定)。应实行严格的钢瓶复检制度,严禁过量灌装;
  2、灌装接头应保证可靠的严密性;
  3、对灌装后的钢瓶应逐只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合格后应贴合格证方可出站;
  4、充装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填写气瓶充装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应包括:充气日期、瓶号、室温、气瓶标记重量、装气后总重量、有无发现异常情况等。充装记录保存时间不应小于一年(GB14193-1993 液化石油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灌装后的安全检查
  1、充装量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2、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是否良好;
  3、瓶体是否出现鼓包变形或泄漏等严重缺陷;
  4、瓶体的温度是否有异常升高的迹象。

第八章 应急救援

第一节 应急准备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为做好液化石油气泄漏的预防工作,涉及到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设备检修、安装、检测、打压时,管理单位和所属车间要作到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作好质量监督记录,追踪质量问题的处理,杜绝质量隐患;
  2、在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要作好定期检测和分析;重点设备和关键部位要加大检测频率,及时发现设备缺陷,防范事态的发展和恶化;
  3、严格遵守工艺操作规程,保证工艺操作的平稳,避免操作上出现大幅度的波动和超温超压的异常现象,保持设备良好稳定的安全工作状态;
  4、严格控制正常运行状态下的用火作业和机动车进入,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阻止和纠正外来人员的违章行为;
  5、单位应根据企业生产实际和可能存在的事故风险类别,编制有针对性的各类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岗位职工要认真学习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搞好定期的反事故演练,提高操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控制事态的发展和事故的扩大。
  第一百五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罐区、充装站、关键岗位和专业维护抢险队伍必须配备下列常用的堵漏、抢险物资,并保持完好备用:
  1、防静电劳保服装、防静电鞋、防静电胶管、隔热服、隔热手套;
  2、空气呼吸器;
  3、各种防爆工具(包括防爆灯具、防爆活扳手、F扳手、套把、橇杠、手锤等);
  4、石棉布及铜质或棉、麻捆绑丝、绳;
  5、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
  第一百五十四条 液化石油气容器、管线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岗位人员应按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1、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工艺卡片、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有效控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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