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泵联轴器应安装便于开启的防护罩;
6、机泵的密封应采用无密封技术,避免密封损坏泄漏液化气;
7、定期对备用机泵盘车,并做好机泵盘车记录。
第一百二十七条 管道管理
1、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并应有一定保压时间,达到无渗漏、无显著变形与不均匀膨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使用中的管道应结合储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压力管道检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3、加强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清除杂草杂物,排除管沟内积水;
4、管道应有工艺流程图、管网图,埋地管道除应有工艺流程图外,还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图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准确无误;
5、管道应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埋地管道时间5年以上,每年应在低洼、潮湿处开挖检查1次;
6、管道穿过防火堤处应严密填实。罐区雨水排水阀应设置在堤外,并处于常闭状态。阀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
7、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钢框架与大型钢支架下部,应砌以或衬以耐火隔热保护层,加以保护;
8、凡铺设在地下的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管线,应有防腐涂层、阴极保护等措施;
9、液化石油气及瓦斯的设施与管线的施工,应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生产及检维修作业的通用安全防护要求:
1、进入塔(容)器、设备、地下(半地下)地沟(槽)等受限空间内作业前,应切断一切进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经取样分析合格、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办理相关的作业票证,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2、设备、仪表检维修作业前,应切断一切物料来源,经冲洗、吹扫、置换合格后,用盲板彻底隔断;
3、在拆卸、解体和更换设备、仪表之前,应做最后一次的放空检查和低点排空检查,并确保设放空线和低点排空线始终处于开启畅通状态;
4、涉及易积存易挥发易自燃等可燃有毒介质的设备,作业前应作好特殊安全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
5、人员在拆卸、解体、更换设备、仪表或进行放空、排空检查时,应站在上风口;
6、在拆卸设备、仪表或法兰螺丝时,应首先松开设备、仪表或管线法兰一侧的螺丝,待设备余压全部放尽后,再卸开其他螺丝。作业时,要采用身体背向设备或法兰开启方向的作业方式,以免受到残存带压介质的冲击喷溅伤害;
7、在拆卸、解体和维修高温设备时,必须待设备内部温度冷却至正常温度时,再进行拆卸、解体和检维修作业;
8、在拆卸、解体和更换含有硫化氢等有毒物料的设备、仪表或阀门时,必须全程佩戴好空气呼吸器。现场监护人必须佩带空气呼吸器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近距离指导和监护,何时解除空气呼吸器佩带,由现场监护人员发出确认指令。同时,监护人员应配备便携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器,以便随时确认现场的硫化氢浓度,发现异常状况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9、在拆卸、解体和更换酸碱设备、仪表和阀门时,必须戴好防酸碱眼镜或保护头盔,穿好防酸碱服装。同时,还应准备好酸碱中和液、水冲洗设施,作好回收处理;
10、在2米以上高处且易发生坠落事故的地点进行检维修和加拆盲板等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并将其高挂在牢固的承重体上;
11、在设备的拆卸、解体和更换作业时,要及时回收设备内残存或阀门内漏产生的易燃有毒液体。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危险化学品;
12、对涉及到硫化氢、氢气、液化石油气、瓦斯等高风险的设备检维修作业时,企业主管部门应组织车间和施工单位应共同参加处理(施工)方案和应急方案的制定,对作业时机、实施过程、实施方法等进行全面系统的风险分析,对其安全可靠性和法规制度符合性进行充分的论证;
13、处理(施工)安全方案中要对安全准备、吹扫置换、安全隔离、采样分析、动态检测、安全防护、安全监护、安全联系、逃生撤离、急救互救等措施作出具体的规定和安排;
14、高风险的设备检维修作业,应安排在白天天气晴好的时间段进行。无特殊情况,禁止安排在夜间和恶劣天气下进行;
15、高风险的设备检维修作业处理(施工)安全方案完成审批会签后,企业应及时将确定后的方案印发到具体的执行人员和施工单位。同时作好对方案执行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具体施工作业人员的处理方案和作业程序的交底,并签字确认;
16、高风险设备检维修作业所需的安全准备工作全部完成后,检维修施工单位的安全人员应对现场的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检查确认并在检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签字,企业安全人员对施工单位安全措施及安全防护设施的符合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并在检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签字。
第六章 储存环节安全管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企业应制定液化石油气罐区各类设备的操作规程及相应的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和巡回检查制等;建立完整的运行原始记录(包括压力、温度和液位等);建立设备档案;定期执行设备的技术检验和维修制度,以保证各类设备和监测仪表的完好工作状态。
第一百三十条 液化石油气罐区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1)罐区操作工艺指标;2)罐区岗位操作法;3)罐区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等。
第一百三十一条 液化石油气罐区应结合本单位条件和现状,编制液化气泄漏、着火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岗位职工演练。
第一百三十二条 组份相同的液态烃储罐,宜布置在一个罐组内,可以互为备用以适当减少储罐容量及个数。
第一百三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罐区宜设置不超过1米的实体防护墙,防护墙至少应该有两处用不燃材料制成的踏步。
第一百三十四条 液化石油气罐区宜设置备用罐,以供发生事故或者开罐检查、检修时的备用储罐。
第一百三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罐区的喷淋设施宜采用防锈材质,控制阀后宜安装过滤器,防止管线内的渣子堵塞喷嘴。
第一百三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罐区的喷淋控制阀门宜采用方便开关的气动或者能够远程控制开关的阀门,并设置于距罐壁15米以外的地点,以便于火灾时仍能安全操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储罐技术档案。内容应至少包括:1)液化石油气储罐档案卡;2)液化石油气储罐设计文件;3)液化石油气储罐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4)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5)检维修方案,实际检维修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6)液化石油气储罐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7)安全附件检验、修理和更换记录;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一百三十八条 液化石油气的储罐的隔热层,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采取固定式冷却水喷淋系统。
第一百三十九条 储罐必须设有直观的液面计,并应标有最高液面充装量的红线标尺。当液面计损坏或液面不准确时,应查明原因并经修复后再使用。应设现场和远传(带高低液位报警)的液位计、不推荐选用玻璃板液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