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鲁安监发[2008]133号)
各市安监局,省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除外),确保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储存安全,省安监局组织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化公司,制订了《山东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至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液化石油气生产、储存企业及有关设计、施工等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附件:
山东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三章 区域规划与总平面布置
第四章 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第一节 建(构)筑物
第二节 生产装置
第三节 储运设施
第四节 消防设施
第五节 电气及防雷、防静电设施
第五章 生产环节安全管理
第六章 储存环节安全管理
第七章 装卸环节安全管理
第八章 应急救援
第一节 应急准备
第二节 应急报告与响应
第三节 应急处置
第九章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液化石油气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
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程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化石油气生产、储存的企业,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除外。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液化石油气生产、储存项目应严格遵照《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现有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
第四条 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提高自动化、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本质安全。
第五条 企业应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严格按照《
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担负起自己的职责。
第七条 企业应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 企业应按《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安全生产投入,不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第十条 企业应当依照《
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提高防治职业病水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第十一条 企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 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液化石油气生产、储存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全、消防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三条 企业选用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必须符合建设项目有关法规、规定的要求,严禁委托给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够的单位,严禁超资质范围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四条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计、施工单位要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实行终生负责。建设项目设计中应采用先进、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对国内首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建设项目的安全性分析,设计单位尽可能选择危险和可操作法(HOZAP)对固有的危险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设计必须考虑物料中硫含量的不均衡性所带来的影响,装置、设施匹配能力应按可能达到的苛刻条件考虑,设备、管线的材质按《加工高含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设备设计选材导则》(SH/T3096----2001)、《加工高含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管道设计选材导则》(SH/T3129----2002)规定,合理选用。
第十六条 对于硫化氢富集的设备、管线,应按其腐蚀特性和相关选材导则,进行选材。在设计时应同时考虑工艺、设备的防腐措施。
第十七条 设计装置、液化烃罐区时,应设置适量的设备防腐检测、检查工具、硫化氢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大、中型企业应按《化工企业气体防护站工作和装备标准》(HG/T23004-92)设置气防站、配备应急抢险救援器材等。小型企业可设立救护室,配备必要的救护器材,并培养和建立义务气防抢险救护队伍。
第三章 区域规划与总平面布置
第十八条 企业的区域规划与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当地政府的总体规划,按规定办理相关的建设用地行政许可。厂址选择应充分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选定技术可靠、经济合理、交通方便、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方案。
第十九条 企业的区域规划与总平面布置的安全间距及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石油化工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设计规范》(SH/T3053-2002)及《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8195-1987)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