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
(2008年11月19日 深地税发[2006]124号)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局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认定新办企业。各单位要准确把握好财税〔2006〕1号文件的文件精神,重点核查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是否超过25%;凡不符合财税〔2006〕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按照新办企业的规定对待。
二、严格执行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对于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各单位要依照现行税法规定办理,凡不符合财税〔2006〕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准确划分新办企业的征管范围。对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问题,要继续按照《局务(扩大)会议纪要》(深地税纪要〔2005〕3号)要求,准确划分新办企业的征管范围,对属于我局管理的企业,要积极主动进行管理,一律不得随意从我局划出;税务登记分局应准确划分新办企业的主管局,主管局要及时做出纳税鉴定,通知企业办理纳税申报等手续;同时,要做好相关的跟踪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