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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8年11月19日 深地税发[2006]259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普通标准住宅”划分标准问题:在市政府就我市“普通标准住宅”划分标准未有新规定前,暂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府办函〔2005〕9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转让旧房扣除标准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法〔1995〕048号)第七条规定,结合我市情况,为便于税收征管,规定购买使用5年(含5年)以上的房屋为旧房。市局以前规定的转让旧房扣除标准与财税〔2006〕21号文第二条规定不一致的,按财税〔2006〕21号文第二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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