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照职责开展道路、水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信息产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信息产业行业安全生产的指导。
(二)负责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接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保障党政专用通信、救灾应急通信等重要通信的安全。配合有关部门,指导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工作,参与对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
(三)负责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
第二十九条 水利部门职责:
(一)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水库大坝、河道堤防、水闸、渠道以及农村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塘坝进行安全监控,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内河防汛、农业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水利系统管理的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农业部门职责:
(一)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等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农药、鼠药经营标识、质量监管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航空器、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农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机驾驶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法对渔业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监督管理渔业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一条 林业部门职责:
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有林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负责所属林场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贸易服务部门职责:
(一)指导商贸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指导、督促拍卖业、物流配送业、成品油流通业、酒类和煤炭经营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三)受市政府委托负责抗旱、防汛、赈灾等特殊情况下物资储备与供应保障。
第三十三条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门职责:
指导外经、外贸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 文化部门职责:
(一)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等单位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负责监督检查文艺演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第三十五条 卫生部门职责:
(一)负责职业病的预防和救治工作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的卫生设施进行审查、验收;负责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依法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核发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安全许可证;负责不含放射源的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负责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三)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四)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