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11月19日 深地税发〔2006〕266号)
各区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十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现将以下通过非正常方式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如下:
一、已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原房产因种种原因迟迟未能过户,后因有关问题解决后再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时间为准。
二、法院在进行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过程中,判决或裁定房地产所有权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