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城中村”的改造力度,鼓励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中兴建住宅小区,腾出的土地除用于现有村民安置外,其余可用于城市建设用地。严禁宅基地私下买卖。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建设住宅或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以建设农业生产看护房名义建设住宅和别墅。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将集体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
(三十)建立农民住宅信息动态查询系统,加强宅基地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把农民基地审批关,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超面积建房。严格实行“一户一宅”,要建立农村人口、家庭、婚姻、住宅情况的信息库和动态查询系统,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
七、加强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园区用地管理,建设成为节约集约用地的示范区
(三十一)鼓励开发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应积极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凡土地利用评估达到要求并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确需扩区的,可以申请整合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或者利用符合规划的现有建设用地扩区。
(三十二)优化开发区用地结构。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要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用地结构。在实施项目落位时,要按照批准成立开发区的性质、功能、发展方向等要求,突出产业特色,通过指标增补和整合,使建设用地指标向工业用地集中,确保工业项目及时落位。
(三十三)整合开发区功能结构布局。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统一规划,生产和基础设施用地比例不得低于70%;集中安排行政管理用地,合理布置生活服务设施,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鼓励和引导区域内工业向经批准的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集中,使之成为布局合理,规划科学的土地集约利用示范区。
(三十四)强化开发区生产功能。严格执行“开发区内严控房地产开发,工业集中区内禁止房地产开发”的规定,防止房地产开发项目挤占工业项目用地指标。对于新上的工业项目,除依托资源和原址扩建类项目外,要全部进入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
八、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责任
(三十五)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保密例外”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土地出让信息公开制度,并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为社会监督提供畅通的信息渠道,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