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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二十)积极推行老城区改造。城区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旧城改造的责任主体,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旧城改造,除市政府投资实施的项目外,经市政府批准,由各区政府投资或引进社会资金实施的旧城改造项目,整理出来的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后,市政府给予城区政策支持。

  五、建立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二十一)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国家划拨用地目录,大力扩大有偿使用范围。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应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

  (二十二)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在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水平、调节供求关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强政府对土地的调控能力。要加大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投入力度,提取土地纯收益的10%做为国土收益基金。合理确定储备土地的规模,优先收储盘活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切实加强储备土地管理,严格实行储备土地的入、出库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利用储备土地。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二十三)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凡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督促及时开发利用,严格执行每宗地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的规定,形成有效供给,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

  (二十四)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仓储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房地产开发、商服等经营性用地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后,以净地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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