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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长府发〔2008〕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8〕12号),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一)全面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保护耕地、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迅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全面准确理解把握文件的精神实质、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把建设用地管理的思想统一到严格土地管理上来,把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用地观念统一到节约集约用地上来。

  二、加强规划计划管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二)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扎实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土地利用现状的基础上,按照保护耕地为前提、控制新增为重点、节约集约为核心的方针,遵循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通过编制和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工业向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三)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有关的规划要在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方面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城乡规划要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和城乡规划控制标准编制,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编制,产业发展规划要按照统筹与重点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环境与人本相结合、链式发展与集群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编制。积极促进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对在报批或修编的规划,各级国土资源局管理部门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提出审查意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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