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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度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度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实施意见
(淄政办发〔2008〕1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实施碧水蓝天行动计划,扎实推进生态市建设,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十一届全运会和二十二届省运会的举办创造清洁优美的生态环境,经市政府研究,确定以二氧化硫、粉尘、烟尘、扬尘和机动车排气为重点,开展大气污染深度治理,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环境保护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命门”,将深度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作为我市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集中整治二氧化硫、粉尘、烟尘、扬尘和机动车排气污染,尽早达到省控制目标要求,为建设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市创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原则。(1)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总负责,环保部门根据政府的工作部署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应的职责实施监管和治理。(2)坚持“谁污染,谁治理”。(3)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三)总体目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环境保护标准以及我市制定的建陶、石灰和碳酸钙、化工、钢铁、焦化、露天矿山开采、城市扬尘等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和《淄博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要求进行治理,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实现自动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通过治理,使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等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浓度明显下降,空气质量明显改善。2009年下半年起,高青县、沂源县环境空气质量良好率达到80%以上;其他区县、高新区环境空气质量良好率达到70%以上;辖区内群众对环境空气质量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二、治理范围及时限
  (一)治理范围。对全市范围内的所有燃煤电厂、集中供热锅炉及建陶、碳酸钙、钢铁、焦化、氧化铝、水泥、砖瓦、耐火材料等生产企业实施二氧化硫、烟尘、粉尘、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对所有化工企业实施化工异味综合治理;对道路、建筑工地、矿山、石料开采破碎点、铁路货场、物流运输企业、粉性物料储运场地、混凝土搅拌站等实施粉尘、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对城乡结合部等易产生扬尘的场所实施扬尘污染综合治理。
  市政府着重抓好6个“30”工程,即30家重点二氧化硫排放企业、30家重点粉尘排放企业、30家重点烟尘排放企业、30个重点空气污染治理的乡镇、30个重点空气污染区块以及30条重点扬尘治理道路(具体名单附后)的治理。其他污染源的治理由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二)治理时限。 2009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全市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工作任务。市政府将组成专门督导组,集中开展三次专项督导行动:(1)2009年3月份,集中对物流园区、料场、堆场、矿山开采和道路扬尘污染治理情况进行督导;(2)2009年5月份,集中对钢铁、焦化、水泥和建陶等企业粉尘烟尘治理及化工异味治理情况进行督导;(3)2009年7月份,集中对电厂、锅炉除尘脱硫治理情况进行督导。2009年9月份,对治理情况组织验收。
  三、工作重点
  (一)二氧化硫治理
  1.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
  2009年3月底前,淄博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台锅炉、淄博大成热电有限公司3台锅炉、淄博华龙制药自备电厂1台锅炉炉后烟气脱硫设施建成投运;2009年6月底前,齐鲁石化公司热电厂1#-4#炉、华电淄博热电有限公司1#2#炉、淄川双凤热电有限公司4台锅炉、淄川金洋热力有限公司1台锅炉、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博山热电厂4台锅炉建成投运炉后烟气脱硫设施;山东齐鲁石化开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淄川大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上大关小。采取炉内自动添加石灰石固硫的燃煤电厂,如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2009年6月底前必须建成投运炉后烟气脱硫设施。
  各区县、高新区要强化监管,确保已建成脱硫设施的电厂稳定达标排放。电厂脱硫、除尘设施停运的,燃煤发电机组必须同时停运。市环保局要对电厂锅炉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装置严格监管,确保数据及时、准确上传。要落实每日调度制度,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按规定实施“顶格处罚”。
  2.供热锅炉二氧化硫治理
  切实做好集中供热锅炉烟气污染治理。2009年6月底前,全市集中供热锅炉必须完成烟气在线监测装置的安装及人工监测平台建设工作;2009年6月底前,张店区完成淄博热力有限公司等19台供热锅炉的二氧化硫治理任务,博山区完成博山白虎山供热站等5台供热锅炉的二氧化硫治理任务。大力发展集中供热。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一律采取集中供暖,既有10吨/小时以下分散燃煤供热锅炉要强制拆除,沿街房、商业房等都要采取集中供暖或采取清洁能源供热,严禁私自采用燃煤取暖;集中供热管网不能覆盖的新建小区或规划新建小区,不得新上燃煤锅炉,一律使用清洁能源供热。建设、规划、公用事业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力争2009年全市城区集中供热率达到100%。
  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建成区内所有直接燃煤茶水炉,饭店、馒头房、早餐工程、早夜市的直接燃煤饮食炉灶,所有洗浴中心的供热锅炉2009年上半年要完成燃煤置换工程,改用清洁能源。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在充分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抓好组织实施。
  3.钢铁、焦化、建陶等燃煤企业的二氧化硫治理
  2009年5月底前,全市范围内的建陶企业按照淄博市建陶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要求,完成煤气站脱硫或窑尾脱硫工程建设;钢铁、焦化、化工企业要按照淄博市钢铁、焦化、化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要求,完成二氧化硫治理任务;各区县、高新区要完成被保留的煤矸石砖厂的烟尘、二氧化硫治理工作。
  各燃煤企业在脱硫设施未建成投运之前,要采取必要的控煤措施,购买使用的燃煤含硫率要小于1.2%,否则必须添加固硫剂或用低硫煤进行配煤,确保达标排放。环保部门负责定期对燃煤电厂、供热锅炉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进行人工比对监测,并负责对煤炭经销和用煤单位煤质的监督抽查,每月对重点燃煤企业用煤含硫率进行测定,对使用高硫煤造成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实施“顶格处罚”。
  (二)粉尘、烟尘污染治理
  1.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2009年5月底前,全市水泥(粉磨站)企业全面完成辅料棚盖、原料入库封闭存放工作,严禁粉状原、辅材料露天堆放和晾晒,各排尘点全部安装高效除尘设施;全市范围内的钢铁、焦化企业要按照淄博市钢铁、焦化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要求,完成各工段、场所的防尘工程建设;所有耐火材料、陶瓷企业完成清洁燃烧技术改造,关停取缔无治理价值的直接燃煤炉窑; 2009年6月底前,全市所有燃煤电厂锅炉、氧化铝窑炉完成静电除尘加大布袋除尘改造,烟尘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
  建陶、碳酸钙行业严格按照《淄博市建陶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和《淄博市石灰、轻质碳酸钙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建立环保设施运行的交接、维护、评价管理机制,各乡镇(办事处)要指定专人负责督导检查辖区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焚烧作物秸秆及其他废弃物污染治理
  市农业局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和工作措施,巩固2008年秸秆禁烧工作成果,继续加强夏、秋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从2009年起,扩大禁烧范围,将树木枝叶、枯草、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纳入禁烧范围,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市和区县执法局负责治理,建成区外的由市和区县秸秆禁烧办公室负责治理。同时,市和区县执法局要切实抓好建成区内废品回收及经营点的集中治理。
  3.城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城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加大城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查处力度,集中整治餐饮服务业和路边烧烤油烟污染。
  (三)扬尘污染治理
  1.道路、运输扬尘污染治理
  (1)国道、省道及城区外环路扬尘治理。市公路局要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负责对国道、省道及城区外环路进行维护保养,破损路面及时修复,组织专人加大对漏撒运输车辆的查处力度。要做好国道、省道及城区外环路的保洁工作,机扫率、洒水(冲洗)率要力争达到100%。
  (2)城区及乡村道路扬尘治理。各区县、高新区要制定管辖道路扬尘治理方案。在城区周边主要路口建设24小时执勤的运输车辆漏撒固定检查站点,重点加强对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篷盖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所有散装物料运输必须采取箱式封闭运输或全篷盖至车厢上沿下方30厘米,严格执行公安部门城区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行驶时间的管理规定,严禁未采取封闭方式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工业固体废弃物等的运输车辆进入外环路(包括外环路)范围以内行驶,公安、交通、城管执法部门要联合对无证、无篷盖易漏撒物料污染道路的运输车辆实施依法处理。严格执行《淄博市中心城区及周边道路洒水(清洗)降尘管理办法》,建成区所有主干道路机扫率、洒水(冲洗)率要力争达到100%。杜绝因道路保洁质量不高或道路保洁方式不当而造成扬尘污染。各区县、高新区要做好辖区内所有道路两侧的经营场所、营业网点前的地面硬化、绿化工作,并负责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环境整治及周边地区的绿化工作。乡镇、村居连接主干道的土路路面硬化工作由各乡镇负责。
  2.施工扬尘污染治理
  全市各类工地必须严格按照《淄博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控制扬尘污染。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防治实施方案,并进行排污申报。所有施工场地周围必须设置稳固整齐的围挡,工地建筑结构施工架外侧必须设置能够有效抑尘的防尘网或防尘布;建筑施工场地出口必须设置车辆清洗平台,严禁运输物料的车辆带泥土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须进行硬化处理,并做到每天定时清扫及洒水降尘;施工期间,存放粉性的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废弃物的物料堆放场地须设置挡风墙或进行篷盖;施工渣土须集中袋装运至地面,不得高空抛撒;风力四级以上不得从事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广场、道路等市政工程施工要实行封闭式作业,弃土、废料、渣土必须及时清运并洒水冲刷现场,未能及时清运的,必须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扬尘的监管。房管部门负责拆迁工地扬尘的监管,建筑拆迁作业时,应配合洒水以抑制扬尘飞散,并做好场地临时绿化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地、市政工地、拆迁和房屋装饰(装修)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检查。
  3.各类堆场以及矿山开采、物流企业扬尘污染治理
  (1)粉性物料货场、堆场污染治理。各区县、高新区负责辖区内各类货场、堆场的扬尘污染治理,2009年5月底前,全市货场、堆场要完成场地及运输道路的硬化工作,所有存放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等散状物料的货场、堆场,在储存、堆放等过程中必须采取围挡、遮盖或全封闭以及洒水降尘等措施;物料装卸过程中必须采取封闭作业方式,并采取喷淋等防尘措施。2009年6月底前,大型物料堆场要设置抑尘网、自动喷淋抑尘装置和车辆轮胎清洗及现场洒水设施,做到运输通道清洁、车辆通行不起尘。市煤炭局负责全市城区煤炭经营点的规范管理工作,加大巡查和监管力度,使其达到环保要求。2009年3月底前,各区县、高新区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取缔城区周边分散的无证煤炭经营业户及煤炭经销场点(含型煤加工企业)。
  (2)矿山开采加工及矿物运输的扬尘粉尘污染治理。按照《淄博市露天矿山开采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要求,2009年5月底前,全市所有矿山企业、采矿区石子生产企业必须采取作业现场局部封闭、安装布袋除尘等措施;矿山开采运输途经道路必须硬化,并采取湿法保洁定期冲洗措施。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由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依法予以处罚和取缔。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严禁在城区周边及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开采矿山;依法做好破坏山体和开采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恢复的督导工作,督导张店区、高新区做好已开采矿区的生态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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