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尘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安监〔2008〕136号)
各产煤州(市)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省属各国有煤矿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尘防治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通风管理。各煤矿企业要建立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通风系统,切实把矿井通风作为煤尘防治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采掘工作面、巷道中的风量、风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进行测风工作,确保风流稳定,严防煤尘聚集。
二、加强洒水降尘。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洒水降尘系统,在各运输巷与回风巷、皮带斜井与平巷、上下山、各煤仓放煤口和卸载转载点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安设支管和阀门,并根据矿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改造和健全防尘供水系统。未建立健全防尘供水系统的矿井,要立即责令整改,直至停产整顿;投入专项资金,限期予以解决。
三、加强煤尘监测。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配备足够的煤尘检测仪表,定期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浓度和危害,将检测数据纳入日报表管理范围,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