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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对已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应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许可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时间内。

  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组织专家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同时商请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共同审查,并对建设项目验收评价报告中提出隐患和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后,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竣工验收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于整改结束后形成整改情况报告,提请专家组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后,由专家组签署整改核查意见。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和整改核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通过评审的;

  (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七)发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许可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提出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时,应一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许可意见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时,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由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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