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对已通过备案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试生产(使用)方案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要求,进行试生产(使用)。必要时,企业应聘请有经验的专家在现场指导首次开车工作。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未通过核查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核查意见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未通过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前,建设单位不得进行试生产(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属于联合生产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建设单位可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购买原料和销售试生产的产品。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资质要求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危险、有害因素和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检验、检测和调试情况;
(三)安全生产条件;
(四)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后果、对策;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意见书》(复印件);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许可意见书》(复印件);
(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六)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八)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九)《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5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建设单位在重新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补正后,重新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