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未开工建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
(二)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通过评审的;
(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
(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并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第二十一条 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与有关单位共同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修改和完善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按下列内容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测、检验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在施工过程中,改变原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将有关情况在施工情况报告中加以说明。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应分别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中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按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的情况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测、检验,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检验、检测合格,建设单位不得申请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