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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写导则》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五)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向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申请书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意见书》(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建设单位在重新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补正后,重新进行申请。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对已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审查申请,应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许可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时间内。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许可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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