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评价结论。
第八条 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五)《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建设单位要重新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补正后,重新进行申请。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对已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应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时间内。
第十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意见书》。
第十一条 已通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没有结论性意见的;
(二)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未经评审通过的;
(四)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五)相关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第十三条 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十四条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