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青海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中央驻青企业、省属企业投资由青海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省级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四)跨州(地、市)的;

  (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各州(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州(地、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并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由州(地、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涉及到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易中毒和硝化、氧化、氯化、焦化、硫化、加氢等高危险生产工艺的,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州(地、市)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其安全许可工作。

  第五条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可以委托州(地、市)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州(地、市)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将其接受委托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再行委托。

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自主组织具有资格和相关专业知识及安全工作经验的专家或者自主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建设项目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并有明确结论。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当地水文、地质、气象等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四)可能出现最大风险范围内的重要场所、区域和基础设施的分布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内容。

  第七条 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资质要求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装卸的技术要求;

  (四)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五)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六)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七)安全对策措施与建议;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