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安监二〔2008〕142号)
各州(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严格执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号令),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依据《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8号令)、《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50号令)以及《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意见》(青政办〔2008〕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未经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未经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不得进行试生产(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