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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辽宁和云南两起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辽宁和云南两起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青安监二〔2008〕153号)


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辽宁和云南两起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通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切实做好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一、认真开展本地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要按照《关于印发〈青海省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安办〔2008〕44号)《青海省化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检查工作方案》(青安监二〔2008〕143号)部署,认真做好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检查工作,加强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许可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确保建设项目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督促企业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定试车方案,严格按试车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操作人员经上岗考核合格,方可参加试生产(使用)操作。工程项目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

  三、加大化工企业淘汰落后、改造提升的力度,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指导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本质安全化改造。首先要对涉及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危险气态化学品(液氨)、使用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自动化装备水平提出要求,确保选用安全可靠的自动化控制仪表、安全联锁保护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特别是小化工企业要通过实施安全技术改造,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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