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科技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安监科〔2008〕155号)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州(地、市)科技局、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贯彻《青海省“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指导方针、目标和任务,落实《青海省“十一五”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构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与推广体系,提升安全生产自主创新能力和公民的安全科学素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构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体系
建立政府支持引导、企业为主体、研究单位广泛参与、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安全生产科技管理体系。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围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青海省对科技工作的总体规划和要求,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实际需要,负责编制全省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科技发展计划。
(二)各级科技主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科技项目的组织指导工作,加强从事安全科技研发的企事业单位间的组织协调,促进产学研结合,实现安全科技资源整合,提升安全科技的创新能力。
(三)从事安全生产科学研究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科技规划,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和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大力开展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和安全生产专家人才队伍建设。
(四)企业应按照各级科技主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加大安全科技投入,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工作,采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水平。
(五)安全生产科研项目、技术咨询、推广和示范项目按照国家和青海省科技项目研发和推广使用的优惠政策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待遇。
二、加强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
安全生产科技项目主要指由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科研项目。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项目执行、项目评审验收、成果鉴定、奖励、推广、示范等过程管理。
(一)省科技厅负责本级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立项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征集、初审、组织专家评估评审,并推荐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等方面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