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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省公安厅、青海省质监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青海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省公安厅、青海省质监局、青海省工商局、青海省供销联社关于进一步加强青海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安监二〔2008〕171号)


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相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骆玉林副省长在青海分会场上关于“要针对烟花爆竹销售逐渐进入旺季,非法、违法经营活动抬头的情况,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的指示,进一步加强我省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现就我省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换证工作及两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安排如下:

  一、明确部门职责,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力度

  (一)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回头看”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做好本地区和本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掌握烟花爆竹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及突出问题,消除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

  (二)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制。各地安全监管、公安、工商、质监、供销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全面负责本地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形成对非法行为严打的高压态势,特别是要通过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全面落实乡、镇(办事处)、居委会及市民(村民)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工作,采取开展拉网式安全检查等方式,切实加大对非法烟花爆竹市场、场所的打击力度,逐步建立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同时,要严厉打击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经磨擦、撞击、挤压即可自燃、爆炸,以及土火箭、地老鼠、花中带炮等危险性大和装药量、尺寸、药物配比超标的烟花爆竹的行为,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邮寄烟花爆竹的打击力度,对流入市场的上述违禁产品,要一律没收,统一销毁。各部门要做好销毁工作,并彻底深挖源头,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审批条件,做好各项行政审批许可工作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海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基础上,审查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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