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步骤
(一)自行清理阶段(2009年1月1日-2009年1月15日)。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清理、取消和调整的工作原则,对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彻底清理,逐项分析其设立的依据、背景、管理目标及必要性、有效性,提出拟保留或取消、合并、下放的意见;对其他部门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项目,按照有利于发挥管理效能、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提出取消或整合的建议;对新设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列出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审查、调整阶段(2009年1月16日-1月20日)。市政府法制办对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拟保留、取消或下放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按照合法、效能、便民的原则进行审核、调整、拟确认,形成向市政府汇报的意见。
(三)公布阶段。由市政府法制办将拟确认的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这次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由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组织精干工作力量,切实将这项工作完成好。
(二)具体工作要求。市及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清理工作中, 要将继续实施、合并、下放、取消、暂停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按照项目名称、依据逐一列出(合并的项目要将子项目列出),加盖单位公章后,按规定程序报审。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清理结果要于2009年1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法制监督协调科,联系电话:2306807,2306900),同时报电子版;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所属部门的清理结果由各区县、高新区法制部门汇总,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审核论证,统一名称和事项。
(三)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点检查内容包括:已取消和调整的许可(审批)事项是否仍然实施审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设立审批事项、指定咨询机构搞变相审批;应当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的事项是否顺利交接;已取消和调整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是否到位;保留的审批事项是否规范管理等。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批责任追究制,严格责任追究。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工作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