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市级以下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可以实施的事项,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全部下放到区县管理。
(五)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涉及微观经济运行的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并提出修改建议。
(六)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在一定时期内不予实施的市、区县级行政审批项目,暂停审批;能合并审批的事项一律合并。
三、工作任务
(一)继续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对现有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其设立依据进行彻底清理,在此基础上,准确把握合法与合理的关系,提出拟保留、取消或调整的初步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核论证并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基础上,将拟保留、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提请市政府审议,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落实已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精神,对照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和审批内容等方面分类做出处理,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各环节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审批权限。行政监察、政府法制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落到实处。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编制目录,将审批事项、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审批内容以及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监督,防止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的现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完善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实行网上运行、网络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要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完善“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
(四)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新设行政审批事项严格审核论证机制,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要进行听证。完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行政许可决定公示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以及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许可(审批)收费行为,对向相对人收取费用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通过适当方式将收费依据、标准和程序予以公开。加强对咨询机构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禁止把指定机构的咨询作为许可(审批)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