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8〕1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项目,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规范区县级行政审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认真实施
行政许可法,继续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着力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总体目标是: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一步减少,审批行为实现公开透明、规范运作,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和制约监督机制较为健全,利用审批权谋取私利、乱收费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二、工作原则
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对现有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其设立依据进行彻底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严格市、区县两级审批权限,应当由区县审批的事项必须由区县办理,能下放区县的审批事项坚决下放到区县。
(一)对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不相适应或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调整或下放。
(二)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或调整。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一律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
(三)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