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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对未列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按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的批示办理。

第三章 会议的任务

  第十二条 以下事项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传达全省性重要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三)研究贯彻落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
  (四)讨论和审定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和报告事项。
  (五)讨论提请市委审议的重要报告和重大事项。
  (六)研究和审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和议案以及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专项报告。研究和审定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政协常委会议通报的专项工作情况的报告。
  (七)研究和审定提请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通过的工作报告。
  (八)讨论和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全局性重大体制改革、城市规划、土地利用、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和审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或批转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工作计划和重要行政措施。
  (十)定期听取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安全生产、人口计生、社会稳定等重大工作情况汇报。
  (十一)通报市人民政府总体工作和专项工作情况。研究和决定市人民政府一定时期内总体工作的安排部署以及专项工作的具体安排部署。
  (十二)研究和决定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单位)的重要请求或重要报告。
  (十三)研究和决定市人民政府对行政部门首长问责事宜。
  (十四)讨论须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事项。
  (十五)研究和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成立临时性议事机构的事项。
  (十六)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以下事项不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时性经费的申请和有关行政费用的减免。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以及事业单位编制和职数的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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