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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市府发[2008]19号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为了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促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议事效率,确保会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会议组成及召开时间

  第一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条 根据需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第三条 邀请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同志参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也可邀请市委工作部门、群团组织负责人参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在出席会议人员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时方可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每月中旬。

第二章 议题的确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书面批示提出,最后由市长审定。

  第八条 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须在会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或召开会议进行协调,并形成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书面材料。其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先由牵头部门协调,仍有分歧的,再由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协调。

  第九条 属规范性文件的议题,必须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把关,并提出具体意见提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批示。

  第十条 每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追加;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若分管副市长不能参加会议,一般不研究其提出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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