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注销申请资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作出是否同意注销的决定。同意注销的,向采矿权人发出采矿权注销通知书,收回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并抄送有关部门。不同意注销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审批流程见附件11。
(三十五)注销登记审查的主要内容: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编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注销程序是否合法。
(三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
1.采矿权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延续登记,且未向省国土资源厅作出说明,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的;
2.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省国土资源厅不同意延续登记的;
3.矿山因安全或环境事故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闭并公告的;
4.矿山因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被关闭并公告的。
(三十七)省国土资源厅在作出采矿权依法注销决定前,应当告知原采矿权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原采矿权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省国土资源厅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七、采矿权抵押备案
(三十八)采矿权人以采矿权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1.采矿权抵押合同备案申请;
2.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验后退回);
4.抵押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
5.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提交采矿权价款处置的相关文件和缴纳价款的有关凭证。
省国土资源厅仅对采矿许可证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确认后予以备案。审批流程见附件12。
(三十九)审查的主要内容: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编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采矿权是否真实、有效;
3.拟抵押的采矿权是否有权属争议;
4.抵押的采矿权内是否包括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及采矿权价款是否已依法处置。
八、采矿登记申请、发证资料编制要求及管理
(四十)本通知中提交的申报资料为一式二份及电子扫描文档,并附电子报盘。采矿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则按所跨行政区域数增加相应份数。申报资料中的各种证照复印件由持有人加盖公章并注明用途。
(四十一)发证的归档资料中,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规范、不得缺项。采矿权人、矿山名称必须填写全称。必须加盖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采矿登记专用章。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封面右上角及矿区范围图右下角填写采矿许可证证号、发证日期,并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