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偿使用费的证明资料;
7.上一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报告;
8.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和评估确认书;
9.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资料;
10.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转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意见及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出具的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成交确认书;
11.采矿权再次转让的,还应提交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12.采矿权行政管理合同;
13.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十一)转让审查的主要内容:
1.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是否具备转让条件;
4.拟转让的采矿权是否有权属争议;
5.转让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是否已依法处置;
6.受让人是否具备办矿的资质条件,转让合同是否符合要求;
7.采矿权转让人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和行政管理合同规定的条款;
8.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采矿权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采矿权评估价。
六、采矿权注销审批登记管理
(三十二)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注销的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矿山企业停办或关闭的理由;矿区范围内资源现状和开采现状;各项法定义务履行情况及其证明资料;
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3.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主管部门对关闭、停办矿山企业的审查意见;
4.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注销登记的审查意见;
5.矿山生产现状图。在矿区范围图的基础上,标注开拓、运输;通风、排水、采矿等采掘工程的现状和分布情况;
6.有资质的地勘单位按规范编制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评审认定书;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8.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十三)采矿权人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完成停办、关闭矿山的储量注销、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工作的申报,经审批、验收后,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