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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4.采矿权行政管理合同;

  5.变更矿区范围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新增储量及其他资料;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及扩大矿区范围的,按照新立采矿权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开发利用方案及其他资料;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国有企业和事业法人还应当提供其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应当提交转让审批机关的批准转让文件;

  6.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十六)省国土资源厅收到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同意变更的,通知申请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缴纳登记费用,颁发采矿许可证,并收回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不同意变更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审批流程见附件8。

  (二十七)对采矿权变更开采主矿种(含增加矿种),在完成审批后同意变更的,由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按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办理相关出让手续后,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审批流程见附件9。

  (二十八)变更登记审查的主要内容:

  1.申报资料是否齐备,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2.扩大矿区范围与已设立或受理的探矿权采矿权、已批准或受理划定的矿区范围是否存在重叠交叉;

  3.变更矿种的,申请人是否具备新变更矿种办矿资格、资质条件;新变更矿种储量是否经过评估,并缴纳价款;采矿权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开采采矿许可证载明矿种以外矿种的行为;

  4.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开发利用方案是否合理;

  5.采矿权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是否有违法开采行为;

  6.变更矿区范围及变更矿种的,申请人是否承诺按规定补交有偿出让费;

  7.是否提交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成交确认书。

  五、采矿权转让审批管理

  (二十九)采矿权人发生变化,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8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和变更登记。采矿权转让必须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并在省矿业权交易中心进行。审批流程见附件10。

  (三十)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应当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下列材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原件经审验后退回);

  4.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5.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矿业权权属无争议的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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