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采矿权延续登记
(二十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4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延续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意见;
3.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或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证明;
4.开发利用方案及备案证明;
5.矿区范围图;
6.年度检查报告;
7.原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原件经审验后退回);
8.采矿权行政管理合同;
9.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十二)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延续申请资料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作出是否同意延续的决定。同意延续的,通知申请人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缴纳相关费用,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并收回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不同意延续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公告注销。审批流程见附件7。
因新增加审批条件和程序致使采矿权许可证延续登记审批难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的,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先为申请人办理不超过8个月的短期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并限期要求申请人完成有关工作,在相关工作完成后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
(二十三)延续登记审查的主要内容: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保有资源储量是否能满足开发利用的要求;
3.申报的矿区范围是否与原批准的矿区范围一致;
4.采矿权人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定义务;
5.采矿权人是否履行了行政合同规定的条款;
6.是否有违法开采行为。
四、采矿权变更审批登记管理
(二十四)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变更矿区范围的;
2.变更开采方式的;
3.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4.经批准变更开采规模的;
5.经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按照拟变更矿种审批权限办理。
(二十五)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同意变更登记的审查意见;
3.原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