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措施的审查意见(或审批备案证明);
14.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十七)省国土资源厅应当在收到采矿登记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经审查准予登记的,省国土资源厅向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系统申请配号后,向申请人下发“准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价款等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经审查不予登记的,省国土资源厅应当向申请人下发“不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审批流程见附件5和附件6。
(十八)采矿权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未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相关手续且未作出说明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已登记的采矿权按灭失地处理。
(十九)省国土资源厅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30日内,向矿山所在地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发出“云南省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组织埋设界桩等地面标志。
(二十)采矿许可证登记审查的主要内容:
1.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编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申报的矿区范围是否按经批准的矿区范围确定;矿区范围及拐点是否采用统一坐标标定;矿区范围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文、图是否一致;基本要素是否齐全、坐标系是否符合要求、矿区范围拐点及坐标表是否清晰、坐标值与申请登记书中所列拐点坐标值是否一致;矿区范围面积计算是否正确;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是否合理。重点审查开发利用方案是否符合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综合利用的原则;设计利用储量是否可靠、合理;开采方式、开拓方式、开采方法及有关工艺流程是否合理;生产规模、采矿回采率、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的确定是否合理;在当前技术条件下,对共伴生矿产是否进行综合利用;对暂不能开发利用的资源是否采取了有效的保护措施;
5.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办矿的资质条件,验证有关资信、能力证明,验证申请人与营业执照是否一致;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矿山安全生产措施是否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7.审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矿区范围面积、应征收采矿权相关费用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