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申报资料是否齐备,编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全省矿产资源规划;
4.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与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是否相适应;
5.矿区范围确定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调整及具体调整意见;
6.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已设立及受理的探矿权采矿权、已批准或受理划定的矿区范围是否存在重叠交叉;存在重叠交叉的,应保护已设立及受理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已批准或受理划定矿区范围的矿业权人或申请人权益;
7.申请人是否具备办矿资格、资质条件。
(十五)采矿权申请人在自己的探矿权范围内提出扩大矿区范围申请的,应当按本通知第(十一)条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属于在自己的探矿权范围内扩大矿区范围的,在完成审批工作后应先由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按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办理相关出让手续,再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六)采矿权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后,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提交下列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成交确认书(属探矿权转入申请采矿权的可不提交);
3.出让合同(属探矿权转入申请采矿权的可不提交);
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5.矿区范围图;
6.矿山地质剖面图;
7.矿区范围公告示意图(主要标明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及编号、重要标志物、地物等主要的典型参照物等,并标注坐标网格);
8.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评审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由具有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的要求进行编制。开发利用方案若包括在矿山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之中,不影响对开发利用方案的专门审查。中型以上矿山应当提交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小型矿山应当提交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9.采矿权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0.申请由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资源储量矿产地采矿权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和处置的资料;
11.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备案证明;
12.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