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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5.出让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6.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九)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采矿权出让方案,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由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应当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投标人、竞买人。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

  (十)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持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和《采矿权出让合同》,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省国土资源厅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并抄送矿山所在地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十一)探矿权人已经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并且符合采矿权人申请条件的,可以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提交以下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理由、依据和位置、面积;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图和地质剖面图;开采矿种、矿区地质勘查程度和探矿权权属;矿区范围内其他矿业权的设置情况(是否已设置矿业权,是否存在矿业权重叠交叉);申请人的办矿资质条件(资金、技术、设备等)及以往所从事过的矿业开发活动经历等;

  2.经过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省级以上(含省级)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机关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4.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所属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和勘查区块范围图;

  5.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批复文件;

  6.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十二)探矿权转入申请采矿权的,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收件的决定。同意收件的,向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发初审意见表,初审意见返回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省国土资源厅向申请人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并抄送矿山所在地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不同意受理或者经审查不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退回申请资料。

  (十三)州(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到省国土资源厅初审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填写《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初审意见表》,并报省国土资源厅。超过规定期限不上报意见的,视为无意见。审批流程见附件3和附件4。

  (十四)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审查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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